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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出《关于 2004年种衣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06-11-06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
   为加强种衣剂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确保粮食增产和农业丰收,我部于今年2月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黑龙江等10省生产、销售的种衣剂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概况
   本次抽查对象是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河北、河南、安徽、山东、江苏、天津等省市的38个种衣剂生产企业和11个经销单位生产经营的62个种衣剂产品。所抽查的企业是国内生产种衣剂的骨干企业,其生产的种衣剂产品占全国市场份额的80%以上。抽查采取不事先通知和随机取样的方式。检测内容为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检测方法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
二、抽查结果
   经对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检测,本次抽查的62个种衣剂产品中,合格样品48个,合格率为77.4%,比2002年和2003年分别提高了5个和8个百分点。其中:从生产企业抽取的51个样品中,合格样品45个,合格率为88.2%;从经销单位抽取的11个样品中,合格样品3个,合格率为27.2%。具体情况见附表。
三、结果分析
   (一)地区间质量不平衡。总体看,种衣剂产品质量比前两年有较大幅度提高,但不同省区种衣剂市场的产品质量差距较大。从受检单位所在省区的样品合格率看,天津市(3个样品)和安徽省(2个样品)均为100%;江苏省(11个样品)和辽宁省(10个样品)均为90%;山西省(9个样品)和吉林省(8个样品)分别为 77.78%和75%;黑龙江省(9个样品)为66.67%;河北省(5个样品)和山东省(5个样品)合格率均为60%。
   (二)流通领域问题突出。本次抽查经销单位的样品合格率仅为27.2%,远低于生产企业88.2%的样品合格率。抽查发现,部分经销单位经营的种衣剂产品为未登记农药产品,不含标称有效成分,标注的生产单位为非定点生产企业,如在吉林省公主岭市城郊供销社园区农药化肥销售中心抽取的标称“山东省聊城市农药化工厂”生产的25%福甲种衣剂,以及在河北省河间市农用技术推广站抽取的标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神农生物制剂厂”生产的 35%多克福种衣剂,其标称有效成分均未检出。此外,在沈阳金地农化有限公司抽取的标称“河南省周口市植物化学厂”生产的黑虫双杀种衣剂,以及在河北省河间市农业局植物医院抽取的标称“山东潍坊汉邦农药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恒元化工厂”生产的 20%克福种衣剂,其标称有效成分也均未检出,虽然标注的生产单位为定点生产企业,但生产企业不承认是其生产的产品,有待进一步核实。
   (三)个别定点企业制售假劣产品。本次抽查发现,个别定点生产企业的种衣剂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涉嫌生产假劣农药。如在山东省诸城昌兴种衣剂有限公司抽取的20%克·福悬浮种衣剂,克百威和福美双含量标准值均应“≥10%”,实测含量为“0”。在河北省沧州市河间生资公司抽取的河南省安阳红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5%棉花种衣剂,克百威含量应为10%,实测3.1%;多菌灵含量应为5%,实测含量为“0”。
四、处理意见
   (一)对于涉嫌制售假劣农药的定点生产企业,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法立案查处。请有关省和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二)对于不合格种衣剂产品的生产企业,所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责令并监督其收回不合格产品,进行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收回不合格种衣剂产品的登记证,并停止办理该产品的续展登记。我部将视核查整改情况,做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三)对于本次查出生产不合格种衣剂产品的两个非定点企业和两个未确认生产单位,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一步调查核实。一要追究经营单位违法经营责任。二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假劣种衣剂的黑窝点。三要对经核实确认生产单位属定点企业的,报我部依法吊销其产品登记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要做好省际间有关协调工作。
请各有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今年11月底前将查处结果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在查处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种植业管理司植保植检处或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641940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OO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