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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缩水仓储场所面积开始抬头,农业农村部或将修法加大处罚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中国农药网  作者:   点击量:

  近期发现,在一些地方,有相当一部分的农药经营者在领取农药经营许可证后,产生侥幸心理,故意把其仓储场所面积“缩水”甚至直接取消的现象开始抬头(经营场所一般问题不大)。
  农药经营缩水仓储场所面积开始抬头,农业农村部或将修法加大处罚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农业部配套制定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配套制定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有的省份是《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如山东省)等要求,2018年以来,全国各省、市、县三级农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已经核发了大批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是,需要警惕的是,近期发现,在一些地方,有相当一部分的农药经营者在领取农药经营许可证后,产生侥幸心理,故意把其仓储场所面积“缩水”甚至直接取消的现象开始抬头(经营场所一般问题不大)。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办法》第七条则进一步细化为农药经营者应当“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虽然《办法》对农药经营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面积的规定略显偏高,特别是对绝大多数农药零售户来说,一般情况下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基本就够用了,而且其中一部分也可以当做仓库使用,有的根本就不需要仓库,但是为了通过农业部门组织的现场核查,不得不又重新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仓库。自己家里或者亲朋好友家里有多余房子的,就直接安装上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改造成仓库,有的把闲置院落甚至堂屋(正屋)也利用上了,有的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还不在同一个村居(社区)甚至不在同一个乡镇(山东省规定,如果营业场所、仓储场所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需要市级农业部门进行核查发证;如果不在同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需要省级农业部门进行核查发证,因此这两种情况比较少见);自己家里没有多余房子或者面积不够的,就租赁邻居的房子或者村委大院、废弃学校的教室、废弃工厂的车间等(山东省规定房屋租赁期不应少于五年,但事实上租房子很少有超过五年的,因此其中相当一部分租赁合同是不真实的)。
  说白了,心里想的就是为了应付现场核查。等现场核查一结束、农药经营许可证一到手,该怎么办还怎么办,有的把仓库恢复原状,有的把租赁的房子再还回去。一个县,一般有好几百个农药经营者(据说县级寿光市有2000个左右的农药经营者),被农业部门查到的概率相当低(很多地方农药监督管理与综合执法机构分设,执法重点更侧重于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即使被查到了,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这些农药经营者只要再把原来的仓库换回来就算整改了,农业部门也没有更有力的制裁措施。
  根据以上情况,建议农业农村部适时修改《办法》,一方面将这些通过不正常手段(也可以认为是欺骗)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结合各地实际,适当降低对农药经营者特别是农药零售者仓储场所面积的要求(营业场所面积可以保持不变),从源头上减少直至杜绝造假行为的发生。


   来源:中国农药网